聯合報 2003年元月一日 第十五版 民意論壇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澄社社員 行政院會於上星期通過「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而立法院跨黨派的「陽光推動小組」立刻表示,立法院本會期一定要通過「政治獻金法」,否則就不休會。「政治獻金法草案」已排定在本月三十日進行初審,連同已在審查中的「政黨法草案」,以及法務部剛剛擬定的「遊說法草案」,在當前國內各主要政黨亟欲與黑金劃清界限之際,顯得特別具有意義。 自從民國八十二年爆發「華隆案」,當時在「民氣可用」的氣氛下,一鼓作氣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國人引頸期盼多時的「陽光法案」才算是露出了第一道的曙光。但十年來,其他的「陽光法案」卻是命運多舛,各種版本躺在立法院中早已胎死腹中,而少數已通過的諸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似乎也功效不彰,並無法達到原先立法之初衷。 已露臉的數道陽光,之所以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主要是「立法從寬、執法也從寬」。許多條文罰則過輕,無法發揮嚇阻之效,或是僅具「道德宣示」意義,根本就沒有罰則。而有些條文定義不明確,讓受規範者得以遊走法律邊緣。未來其他相關的陽光法案在立法時是否能避免上述的缺憾,正考驗著立法諸公的智慧與良心。 以行政院版的「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為例,本會期在進行審查時,可能有幾點就需要進一步的討論或釐清。首先,行政院版中首度採行「擬參選人」概念,對於擬參選總統者,可在一年前開設專戶接受政治獻金,並且沒有金額上限;擬參選立委、縣市長者,可在八個月前設立專戶。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不訂上限固然可避免「不切實際」,但與目前選罷法的相關規定似有矛盾。而擬參選人如果後來在正式辦理候選人登記時,被選委會認定資格不符,或者因個人因素、政黨勸退等原因而在選前退選時,其已收取之政治獻金該如何處理?並且「理論上」,選罷法上所規定之競選活動既然尚未開始,守法的擬參選人又如何讓選民知道他要參選,並且可堂而皇之的設立專戶接受政治獻金?因此,選罷法等相關規定,也應配套修改。 其次,行政院版的「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規範的對象仍是以候選人及擬參選人為主。但大家都知道,許多政治人物接受政治獻金,根本不限「競選活動期間」或「擬參選期間」。目前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八條規定,「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但如今的「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又只規範選前的八個月,那之前的兩年多任期內,是否意味著立法委員接受政治獻金,依然沒有罰則或根本無法可管? 再者,該草案雖有明定外資禁止捐輸政治獻金,但其實這在選罷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八十八條中早已明文規定多年。可是過去的選舉中,我們總看到各候選人向海外僑胞募款,試問捐款者全都是中華民國公民嗎?有任何候選人因此受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嗎?而此草案中也未對所謂的「軟錢」進行規範。換言之,候選人仍可透過「後援會」、「義工組織」、「基金會」等,在平時與選舉期間大大方方地接受政治獻金。 最後,承襲著選罷法的規定,行政院版的「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仍對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僅採額度以下免稅手段鼓勵。證諸過去實施經驗,此方式根本「不切實際」,大筆捐款給候選人的個人或公司行號,豈僅是為了那區區所得稅的扣除額而已。在此方面,不加重罰則根本無法遏止金權政治的氾濫。 在台灣亟欲擺脫黑金政治之際,一連串「陽光法案」的推動是必要的也是值得肯定的。我們企盼立法院在審議「政治獻金法草案」等相關法案時,立委諸公能摒除「葉公好龍」的心態,真正為台灣去除黑金政治、推動廉能政治樹立起一個新的標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