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3年元月六日 第十五版
澄社評論

賄選、人格卑劣與民主機制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澄社社員

高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賄選案,議長及其夫人已被收押多日,許多議員也大體證實收賄,有的已經競相坦供並爭取緩起訴。整個弊案似即將水落石出,但是若涉案議員多被緩起訴,只嚴懲朱安雄一人,這樣的結果很奇怪。難道除掉朱安雄一人,賄選問題就解決了?連手競選的副議長扶正變成議長,就沒有問題?許多議員可能都被各黨開除黨籍,議會成了無黨籍汙點議員的天下,這個議會顯然會有許多問題。

買票當選議員、縣市長、國代、立委,乃至監委是國民黨戒嚴統治時代的產物,至今仍然是台灣民主政治的最大汙點和禍害。雖歷經陳定南主持下的法務部力行法辦,但這種陰暗骯髒的政治惡習並未盡除,依舊傷害民主政治的發展。更嚴重的是,涉及賄選的當事人,包括買賣雙方、幫助買票的政黨工作人員、地方的樁腳,都是長期做惡,買票當選者更竊取權位,人格之卑劣,實為無恥之尤。但這種人卻為數不少,對社會整體價值的敗壞有巨大影響。買票當選者在案發前,甚至在案發後未定讞前,總是堅決否認。有時更顛倒黑白,聲稱遭到政治迫害,社會基本的善惡在這些人格卑劣者攪和下,幾乎蕩然無存。

為長期壟斷政權,國民黨縱容賄選成為政治惡習。在過去十多年間,國民黨領導階層也無意消除這種為害民主發展的惡習,更仰賴黑金茍涎殘喘,留下這個禍根。民進黨少數政客豢養人頭黨員,進行赤裸裸的買票,據說也有賄選當選公職者。高雄市議會事件可能只是問題的一部分,嚴懲這個賄選案的當事人,固然是在民氣可用下值得肯定的司法行動,但是要澈底根除賄選,顯然還需更多更積極的改革行動持續進行。

類似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疑案向來層出不窮,但檢調及審判單位從來很少能及時有效懲治。主要是因為司法不獨立,也就是司法制度和運作受到黨政機構所控制。國民黨執政時期,特別是最後幾年,也並不是不辦賄選這類的重大案件,但實際效果有限。例如,八年前的地方議會議長賄選案到目前還未定案

目前,司法機構的運作比較獨立,大體上不再受黨政機構操控,但是在制度和效能上卻仍然有所侷限,這種侷限來自於司法制度與運作依舊受到約制。也就是說,現行的司法制度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並未有根本的改變,檢調的運作改變可能會比較多一些,因為檢調機構都屬行政院法務部管轄。法務部在偵辦黑金政策上似乎比較積極,但是法務部,包括部長在內也不能干預案件的偵查和起訴。在審判方面,屬於司法院系統,當前的黨政機構完全無法影響。於是,高雄市議會案正是在考驗在不受黨政影響下,檢調審制度是否能有效運作。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黨政機構完全不能影響司法運作乃至制度。我們可以看到立法院對司法院預算審查,就要求司法院督導各級法院加速審判,同時以刪除某部分預算來加壓。更嚴重的是,國民黨因應高雄市議會事件,竟決定推動罷免議長的策略,後來又發現於法不合,就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以綁架總預算方式來推動修法。這都只是為了維護黨的利益,而不是真正要伸張正義。所幸,在輿論撻伐下,國民黨最後未能得逞。

高雄市議會賄選案有可能造成台灣民主制度與運作突破性的發展。但是如果最後仍然是雷聲大雨點小,經過漫長的偵查審判後,重要的嫌犯都無罪或受輕罰,或是多年後才定讞。那麼最近幾個月轟轟烈烈的檢調行動和輿論討伐也就只是一時的。假如是這樣,那一定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和運作仍然相當老舊,必須要再加以翻修。換句話說,我們的民主體制和效能還不夠完備,還要持續不斷地有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