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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總統 之法院陷入「私刑化」狂熱?
文/黃昭元(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00.11.08【中國時報】
雖然憲法賦予立法院提案罷免正副總統的權力,但憲法本身只規定了提案及表決的人數,其他程序仍需要法律的補充規範,立法院才能提案罷免。這次立法院在野黨為加速進行政爭,在七日院會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對於立法院的修法程序以及修正條文內容,筆者深感有以下幾項重大不妥之處,謹此呼籲社會重視,並期待立法院在野黨早日回頭是岸:
一、修法程序部分
1.在野黨以多數暴力修法,程序不正當:在本次修法,立法院在野黨完全拒絕與執政黨進行黨團協商,實質上有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以黨團協商解決法案爭議的基本精神。如果立法院多數黨可以任意排除少數黨而自行立法,這和過去萬年國會時代的結構性不正義又有什麼兩樣呢?
2.倉卒立法,充滿量身定作的權謀偏激:憲法規定的總統罷免程序不是只用來對付陳水扁總統,以後的每位總統都會受相同規範。以罷免總統一事影響之重大,立法院正應該集思廣益,慎重、理性立法。如今立法院在野黨只為了對付陳水扁一人,採取變更議程、逕付二讀、停止討論、直接三讀等速戰速決方式。這種立法程序無異是過去國民黨威權政治的翻版,也是台灣民主政治的倒退。
二、修法內容部分
1.該修正的法律缺漏不修,只求方便政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定任何公職人員(從立法委員到村里長)在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如果罷免案不成立,一年內不得再提議罷免;如果罷免案不通過,在任期內更不得再提案罷免。在總統直選之前,過去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也規定國民大會在總統就職十二個月內不得聲請罷免。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只規定該法無規定時,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因此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是否也應該有適當的期間限制,正是立法院在修法時需要慎重考慮的。如今卻是反其道而行,只求加速進行政爭。立法院在野黨顯然是有意利用現行法的缺漏及疑義,將罷免當成總統選舉的敗部復活賽來玩,進而間接否定總統選舉的效力。
2.罷免案的議決程序不合正當程序:依報載立法院在野黨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在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時,將不對罷免理由進行實質討論就直接表決。目前立委所提出的罷免理由大都是一些充滿主觀評價的抽象形容詞
(讀起來很像過去蔣介石的討匪檄文),未來審理罷免案時又連起碼的舉證、討論都不需要,這樣的罷免程序和中國文革時的街頭審判有何不同?真是吐口水都可淹死人。立法院如果要這樣進行罷免,還不如找家電子媒體辦場call
-in節目還更熱鬧。罷免總統是如何重大的事情,立法院要是真的如此草率進行,這和抓到嫌疑犯不經審判就地槍決的野蠻又有何兩樣?
本來罷免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已經是很少見的設計,我國憲法則更進一步讓沒有總統選舉權的立法院獨占罷免提案權,這些都是我國總統罷免制度的不合理之處。但是立法院的相關修法及未來的罷免程序,卻更表現出立法院在野黨亟欲將罷免總統一事「私刑化」的狂熱。我們在憂心之餘,只有再一次呼籲:請立法院在野黨懸崖勒馬,不要再糟蹋台灣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澄社社員) 。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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