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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國會還政於民

文/林子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2000.04.03【自由時報】


 本屆國大在任期末了之際,民進黨與國民黨兩黨中央及兩黨國大黨團,準備臨別一搏,解決長期以來國民大會存廢之問題。不論其動機如何,如真能成功,將有助於台灣憲政的健全發展。

 為了健全台灣的憲政制度,長期以來,論者即倡議廢除國民大會,以建立單一國會制度,健全立法權功能。然而,要修憲大權在握的國民大會自己廢掉自己,實屬不易。如今民、國兩黨達成廢除國大的共識,並擬讓本屆國民大會最後一次的臨時會,完成修憲廢除國大,誠屬難得,也令人期待。

 根據兩黨協商的共識,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目前國民大會的主要職權,如補選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提案權、對總統提名任命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行使同意權、變更領土決議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移轉給立法院。然國民大會機關名稱仍維持不變,走向虛級化、非常設化,依任務需要,於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或憲法修正案時,三個月內採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任務型國代每次集會為期一個月,集會結束即解除職務。

 根據以上兩黨共識,目前國民大會的職權,將修憲分別交由立法院及任務型國民大會行使。其所倡議,固然可行,也有助於單一國會的建構。然而,依任務需要,採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並組織任務型國大,不僅仍要勞民傷財,且實無必要。

 實則既已決定修憲廢國大,為何不乾脆將國民大會真正地廢除?如果兩黨協商,無法不以保留國民大會機關名稱及形骸為底限,也無必要保留任務型的國民大會。何不真正還政於民,以全民作為國民大會,由全民來行使任務型國民大會所擬行使的職權?

 原來憲法所規定的國民大會職權,為選舉或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或複決立法院所提及憲法修正案。其實這些權限,本無必要由國民大會來代表人民行使。民國八十年及八十一年的修憲,已首先將選舉總統、副總統的權限,從國民大會轉給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目前,再把修憲的權限,交給全體人民直接行使,也並非不可。

 修憲對於一國憲政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故而民主先進國家對於修憲程序均相當地慎重,少有任憑由單一機關負責修憲者。過去十年,我們也已經嘗試過單一機關修憲的惡果。誠如此次民、國兩黨協商共識所示,未來修憲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交由國民大會複決。如此,即可避免單一機關修憲之弊。不過,本文建議複決立法院所提的修正案,並無必要另組任務型的國民大會,而直接交由全體人民複決即可。所謂的國民大會,即全體人民直接選舉或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之集會。

 至於,對於立法院所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議決,也無必要另組任務型國民大會。此項議決權,經由制度的調整設計,即可由現存機關行使,而無另組任務型國大之必要。例如,可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也可配合修正彈劾制度,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組成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及提出彈劾案,交由立法院全體議決之。如何設計,仍要配合憲政體制的整體設計,尤其是國會的改造。

 廢除國民大會,只是我們為了要建構一個健全的國會制度一個手段,在修憲廢除國民大會之際,朝野政黨及國民大會代表,切莫忘了國會改造的最終目標。修憲並非兒戲,也不能感情用事,也莫再便宜行事。謹懇請朝野政黨及國大代表,在決定廢除國大之際,也請慎重地多花一點心思在如何建構一個健全的國會制度。將目前國民大會部分的權限移轉給立法院,雖有助益,但仍不足夠。如不能進一步讓立法院擁有事後監督的機制,如彈劾權、審計權,以及配合這二項權限的調查權,立法院仍然無法有效的制衡行政權。當然,要讓立法院具有這些事後監督的權限,並非一定要廢除監察院,如能讓監察院與立法院具有一定的連繫性,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

 或許,我們對於朝野政黨及本屆,或許是最後一屆國大代表的期望太高,因為民、國兩黨廢國大共識,能否在未來即將召開的國大臨時會中,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支持,通過修憲案,仍有待觀察。主要的關鍵,仍在兩黨能否要求及約束兩黨國大代表,支持兩黨協商的決議。值此時刻,輿論應再發揮監督之責,讓朝野國大代表能回應民意,順利地終結憲政怪獸。但同時,我們也呼籲朝野政黨及國大代表,別忘了廢除國大的目的,是為了要健全國會制度。如何健全國會制度,仍需要我們的共同的關心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