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的特權?
文/林子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2000.11.12【聯合報】
隨著基因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人類對於生命現象的知識,有了更多的理解,也開始有能力可以主動地干預生命的自然發展。
基因科技讓我們可以對動、植物的基因加以改造,培育出品質產量均有相當提昇的新品種,幫助我們解決食物問題、能源問題,甚至成為我們獲取醫藥器官的來源,有助於解決病痛及促進健康。基因科技直接的應用於醫療診治與檢驗,可以讓我們預知是否會有或可能會有那些遺傳性的疾病,及早預防或治療。而利用基因的轉殖、修補、訂正,可以治療或預防這些遺傳疾病,甚而可以增強免疫能力,延緩老化。而利用基因科技的新的生殖技術,不僅可以協助解決繁衍後代的重責大任,也可挽救或保育瀕臨絕種的生物。如此看來,基因科技所允諾給我們的,真是一個美麗的新世界啊!
然而,從目前所獲知的經驗,基因科技的研究與利用,已經產生了許多難解的議題。例如,動植物的基因改造,會改變自然界的食物鍊,也會影響生物的多樣性,而我們仍不確定基因改造的食品對人體有無任何不良作用,在這種情形下,對於動植物基因改造的研究與應用,我們究應採取如何的立場?
又例如,基因治療的確可以造福大眾,但基因治療的研究實驗,是否可以人的生殖(種系germ-line)細胞、胚胎、胎兒或人體作為研究的工具?為了研究所需,是否可以不告知當事人取得許可,而利用其器官、血液?生殖細胞的基因治療,或會影響人類基因庫,我們是否允許生殖細胞的基因治療?
基因研究的成果,具有相當大的經濟利益,應如何決定其權利的歸屬?
而基因檢測所獲得的資訊,不僅事關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也可能會洩露其血親的相同狀況。為了醫療、追溯血緣、社會治安,從保障個人隱私權的觀點,我們可以以怎樣的理由、手段管制基因檢測(包括強制檢測或禁止檢測)?基因檢測是否應經具有相同基因之親人之同意?在作基因檢測前是否應經一定的程序(如要進行怎樣的基因治療、該檢測與治療間的關係、提供足夠的諮詢參考、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誰付費?誰可以獲得該資訊?怎樣的資訊可以或應該提供給基因治療之外之用(例如提供給保險公司、僱主、教育單位、或軍隊)?我們是否允許政府建立一個全民基因資料庫?
又如,因基因所生的「疾病」(genetic disease) 而對基因產生所謂「好」或「壞」的歸類,因此可能產生歧視或烙記的問題。目前國外已發生有職場歧視,以及保險歧視的問題,我國應如何面對這些可能的問題?政府是否可以採行某種程度的優生政策?現行優生保健法是否合憲?對於社會偏好優生的事實,政府應有如何之對策?
以上所舉之例,並未窮盡基因科技研究利用可能產生的一些問題,不過,我們從這些問題,也可以得知這些均是一些價值選擇的兩難問題。科學家並不能回答這些問題。要回答這些問題,仍操之在我們大眾之手。我們必須從專家獲得足夠的資訊,對於基因科技本身及其利用的可能結果,有足夠的認識,對於生命,人之所以為人,也應有足夠的反省,我們或許才會作出比較好的選擇。(作者為台大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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