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領政策何去何從?
楊重信 (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景觀學系教授 澄社社員)
自由時報 2003年三月十八日 第十五版
臺灣自1948年起開始辦理公地放領,至1976年共放領13.8萬公頃。1976年9月基於社會經濟之變遷,開始停辦放領。1988年間李登輝總統指示行政院與省政府針對南投縣瑞竹、頂林、大鞍等三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土地併同臺大實驗林地、臺中縣示範林場通盤研究處理。政府旋即頒布專案辦理該等地區土地放領工作要點,專案辦理放領。1992年12月8日「臺灣原墾住耕地發還實踐委員會」遊行請願,主張「還我土地、公地放領」,行政院乃再次放寬公地放領範圍,由內政部依國有財產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授權,分別訂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與「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1976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公有土地之農民或其繼承者,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等情形下得予以放領。
公地放領自從專案及有條件開放迄2002年底止,經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通者有19815餘公頃,已完成處分程序者有14921餘公頃,已公告放領者有6811公頃;已受理承領者有3336餘公頃。在此公地放領期間,除未在放領之列之公地承租戶有爭取放領之爭外,在九二一大地震之前各界對公地放領之爭議已沈寂。九二一大地震後大地嚴重受創,崩塌與土石流頻仍,各界對如何解決土石流災害問題甚為關切,乃引發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公有山坡地與林地是否宜繼續辦理放領之爭議。爰此,行政院於推動實施「解決土石流災害方案」時乃函請內政部重新檢討公地放領之整體規定,並分析全面停止辦理之影響。內政部於1993年1月完成「公地放領政策檢討報告」,其結論為:專案放領公地於桃芝颱風及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土石崩塌者只有78筆,僅占放領筆數之0.68%,影響不大;公地放領是否對山坡地利用造成負面影響之調查研究目前由農委會委託辦理中,目前尚無結果;基於公地放領政策已對可供放領之土地有嚴格之條件限制,本於政策一貫之立場,宜繼續執行,惟審定作業應從嚴執行。
內政部回應土石流災害防治,對公地放領政策之檢討作出宜繼續放領之結論,雖然有其一番說辭,但其所依据之資料及立論,可爭議之處甚多。舉其熒熒大者有:﹝1﹞公有山坡地及高山地區出租及放領土地之利用對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土保安之危害到底有多大?此問題應該要作客觀與詳實之調查與評估,始能下定論;此項評估工作刻不容緩,什麼時候可完成國有山坡地與高山地區公地放領政策之檢討?﹝2﹞依現行放領政策,符合申請放領資格而尚未提出申請之土地面積有多大?其空間分布如何?如果現行政策不變,其對生態環境及國土保安之影響如何?如果其負面影響很大,難道可以不未雨綢繆,及早停辦放領與解約?﹝3﹞目前已受理而尚未核准者以及仍續受理者,依內政部之檢討結論將嚴格審議,試問到底如何嚴格審議?依目前所訂之不得放領條件及簽註意見之方式能奏效嗎?再者,試問過去審議之申請案件中末通過案件之比例到底有多少?﹝4﹞放領後土地,尤其是座落在山坡地及高山者,到底如何有效管理?在WTO之衝擊下,末來農民欲仰賴坡地農業及造林維生恐怕是有如緣木求魚,在此情況下,農民承領土地會作如何改變?不能不有所評估並及早因應。﹝5﹞過去爭議不斷之學產耕地及世代或原墾之耕地等無危害生態環境與國土保安之虞者,為何不檢討是否放領,以杜絕紛爭並維護人民權益?
基於以上之考慮,在此呼籲內政部儘速釐清上述問題,重新檢討公地放領之政策,考慮:除已受理有案者外,其餘停止辦理放領;已受理之申請案從嚴審查;放領之土地予以有效管理;對生態環境及國土保安無危害之虞之世代或原墾耕地等,宜專案檢討是否放領,以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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