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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勇於更正的媒體文化

盧世祥(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 澄社社員)

自由時報 2003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版 澄社評論


      

曾經從事新聞工作的國安會諮詢委員蘇進強,最近出任國安會發言人。《今周刊》七月十四日報導這一訊息,登載他一張大照片,還「獨家」指出蘇曾與部份國安會同僚,集體找總統幕僚告了國安會秘長長康寧祥一狀,題為「調皮學生當風紀股長」。
  國安會諮詢委員告秘書長的狀,是很嚴重的事,卻非事實。蘇進強向《今周刊》有所反應,該刊隨即於次一期以「本刊啟事」更正,並對當事人所受困擾表示遺憾。不過,此一啟事小而不醒目,與原報導不成比例,若非友人提醒,蘇本人根本找不到這一更正文。
  《今周刊》的做法,雖然近乎「大街錯報,小巷更正」,在台灣新聞界已經稱得上難得:至少它固定在最後一頁以「本刊啟事」或「來函」形式,刊出直接或間接的訂正。其他各種媒體,絕少以固定版面刊出更正;更多新聞機構,或由於自大,或受制面子文化,完全視更正為無物。
  新聞媒體定期處理大量資訊,且須於一定時限完成;人皆有錯,新聞處理出現差錯,因而難以完全避免。但是,新聞工作者最主要的責任,畢竟在於報導事實;事前盡力防錯,事後有錯則迅速更正,以使真相大白,因此乃是媒體之正辦。美國電視史上最受信賴的主播柯朗凱(Walter Cronkite)曾強調,凡是固定刊登更正欄的,便是最負責任的報紙,即此之謂也。
  堪稱全球報業模範生的《紐約時報》,其內部編採手冊對於更正有明確規定:錯誤必須迅速而直截了當地承認,更正應刊登於該報特意留置版面,俾讀者知所閱覽;如果更正需要進一步報導或說明,則更正版面應簡略提及,並請讀者參閱相關報導或說明。
  事實上,《紐約時報》不但每天固定刊登更正欄,訂正事實的錯誤,還有「編者的話」(Editor’s Note)就事實錯誤以外的疏失更正。這些疏失,主要是指報導或編輯時遺漏重要的部份,或新聞標題未能充分反映內容的實質。該報主動積極為新聞錯誤疏失尋求補救之道,是出自非如此則於心難安的新聞人良知,且無負讀者的信賴及信心。今年五月,《紐約時報》發生記者布萊爾(Jayson Blair)連續抄襲及打高空的醜聞,即以「編者的話」及刊登七千多字調查報告向讀者認錯。模範生雖不免犯錯,其事後處理仍具風範。
  台灣自一九九九年廢止出版法之後,平面媒體除非有挨告之虞,對於來自當事人的更正請求權愈來愈不理睬,加上近年在惡質競爭的環境中,媒體往往只重視新聞的迅速或有無,卻輕忽其準確與完整。其等而下之者,甚至提出各種歪理自辯。例如去年十月的「舔耳案」,許多媒體未經查證而成放話工具,有的卻猶宣稱已「就案情逐日報導」「最後亦交待完整事實」,完全無視其對當事人名譽所造成之損害,若非當事人鍥而不捨,真相亦未必數日之內即已大白。還有些電子媒體,播出片面不實報導,經當事人抗議後亦以「新聞每小時播出,隨時可以平衡」為由,不做播出前應有的查證及平衡。正由於不認錯加上歪理搪塞,主動更正在新聞界絕少出現,被動更正也屬鳳毛麟角,不認錯乃成司空見慣。
  不願認錯而拒絕更正,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改進台灣媒體此一現況,像《今周刊》已願更正的業者,應進一步化被動為主動,設立免費電話及透過網路,接受讀者指正,落實更正請求權。對於不知更正為何物的媒體,公眾唯透過他律,包括法律途徑,迫使媒體為錯誤負責。五月創刊的《蘋果日報》每天刊出「錯與批評」欄,已為台灣建立勇於更正的媒體文化邁出一步,值得其他新聞同業見賢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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