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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團體不應擁有特權

顧忠華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澄社執委)
 

自由時報 2003年十一月六日 第十五版 澄社評論


      

不久前高齡一百零六歲的蔣宋美齡女士去世,在歷史功過議論紛紛之際,也掀出了不少秘辛,其中包括由她長期擔任主任委員的「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簡稱「婦聯會」) ,據聞擁有高達七百億資產,但是竟然財務狀況完全不透明,引起各界嚴重關切。

根據〈自由時報〉十一月二日的報導,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司解釋,婦聯會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為「政治團體」,而其經費可排除該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的規定,不必接受主管機關監督,因此國內三十餘個政治團體以及一百零二個政黨,除了國民黨之外,皆未將預、決算及經費收支情形向主管機關核備。

就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出現上述情形,著實令人覺得「不可思議」!比較同樣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不但以「許可制」將人民的結社自由戴上緊箍咒,還編製了從名稱、章程、議程、到選舉罷免和財務處理都有鉅細糜遺規定的法令彙編,高高在上地指導人民如何管理組織內部事務。結果對於「政治團體」和「政黨」卻是只須備案,並且一旦成立,似乎無須受到任何監督,難怪前一陣子冒出了類似老鼠會的「富民黨」,如非財政部施以鐵腕加以取締,「人民團體法」倒成了藏污納垢的護身符,聽任掛上「政治」兩字的團體為非作歹。

這種不合理的本末倒置現象迭受批評,最近內政部已向行政院陳報「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將不再區分社會、職業、政治三類團體,一律採取備案制,並在財務監督上一視同仁。此一方向可謂順應民主潮流,但仍恐引起朝野爭議,尤其有關政黨的規定,是否應另行制定「政黨法」,行政院有必要先有所定奪,否則無異「治絲益棻」,不見得能解決政治團體坐擁眾多特權的亂象。

不過,在法律尚未修改、或未另立新法之前,我們呼籲所謂的政治團體和政黨都應該以高標準來接受全民檢驗,而非躲在特權的盾牌之後,繼續遮遮掩掩。要知道,現行「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而四十五條則加上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作為成立政黨的要件,既然立意如此崇高,這些政治團體和政黨除了少數害群之馬外,想必大多是由廓然大公的人士所組成,那麼為何不主動向外界公佈經費和財務資訊,以昭公信?

台灣自解嚴以來,民眾日益發現過去的威權時代,有太多「暗藏玄機」的特權角落,民主化的重要功能,便是不斷地讓這些角落照到光芒,不能再以「過去一向如此」來搪塞監督。比較遺憾的是,人性裡有不少喜愛特權的因子,因此像政治團體和政黨這類與「權力」特別親近的組織,往往不願讓陽光照射進去,寧願守著黑暗、守著特權。我們殷切要求,在婦聯會事件曝光後,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都不能懈惰,應儘速提出有效對策,適度規範政治團體和政黨、鬆綁社會團體和職業團體,並導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自治力量、促成「社會陽光法案」,讓政治與社會資源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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