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權謀政爭 回歸正常憲政運作】---
「罷免總統案欠缺正當性」聲明
(一)
2000.11.05
在野三黨以「核四」決策粗糙及陳水扁總統之性格與領導風格問題為理由,推動罷免總統案。在部分媒體推波助瀾下,近日來使得整個社會神經緊繃到極點,對於已淡化的對立再度被煽動,衝突一觸即發。細究在野三黨的罷免邏輯,實不脫政爭與權位及利益搶奪之本質。在野三黨將罷免案推動到這個地步,刺激社會大眾兩極化,使社會陷入極度的不安與危險。朝野各黨在處理此問題上若稍有疏失,恐將陷台灣於萬劫不復。值此關鍵時刻,澄社同仁就罷免總統案提出深入分析與批判,並誠摰呼籲立即停止非理性的政爭。
罷免總統案欠缺正當性
現今世界各民主國家,已經很少有罷免制度。根據統計,於憲法中規定有罷免制度者,只有10國。美國與瑞士雖很早即實施罷免,但僅限於地方,並且僅規定於法律,未見諸於憲法。像美國就根本沒有罷免總統的制度。從民主精神來說,罷免制度其實是與任期保障之精神相抵觸。從必要性來說,定期改選本身就已經是一種有效的牽制。至於在任期中,現代民主憲政國家則大都採取彈劾方式來追究總統等政府高官的政治責任,而不再訴諸罷免。因為彈劾要有具體事由,通常還限制必須是叛國等之重罪。不像罷免因為不要求有違法事由存在,很容易成為敗選者不服選舉結果的政爭工具。此外,現代民主國家更有司法審查、獨立審判、相當專業的檢察官等可以有效制衡或監督總統,也不需要使用罷免這種勞師動眾的武器。對人民而言,平時更有媒體等也可代表人民監督總統。
在1996年之前,我國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依據當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12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立法用意顯然是希望至少讓總統有1年時間可以表現政績,並避免國民大會代表任意提出罷免案以致影響政局安定。後來立法院為因應總統直選而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不知何故竟然沒有明文規定類似的時間限制,這已經是立法的重大疏漏。其次,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也明文規定,任何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連村里長都有1年之內不受罷免的保障,反而是國家元首的總統沒有類似保障,這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疏漏。又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從這個觀點來看,立法院要在此時發動對總統的罷免案,其合法性甚至是有爭議的。
倒閣是在野政黨最佳選擇
行政院長是由總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由總統任命。張俊雄院長是經總統合法任命後依法宣誓就職,執行法定職權。立法委員丁守中等人的「罷免總統提案」竟謂「因行政院張俊雄院長僅係陳水扁總統的棋子與人頭」。丁守中等立委在正式立法院文書,居然以「棋子」與「人頭」等字眼來認定總統依法任命之行政院長,形同兒戲,絕非妥當。
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之決策,最嚴重的狀況,自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停止核四的決策是由行政院長張俊雄於10月27日宣布,立法院若經1/3以上立法委員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委員1/3以上贊成,行政院長就必須在10日之內提出辭職。國民黨不論就連署及院會表決都穩操勝算,不必像罷免案那樣大費周章。同時,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就應於48小時內表決。如在野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核四的決策,倒閣是最有效,而整體社會所付出政治和社會成本最小,也在最短時間內即可達成。
國民黨捨倒閣而就罷免,主要是仍然意圖控制立法院,因為在倒閣成功後,行政院長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顯然並沒有信心在立委選舉中獲得過半數的席次。國民黨以這樣的權謀來確保其在立法院的多數,正是其不敢面對民意的表現。然而,國民黨高層最近卻一直誤導輿論聲稱民意站在自己這一邊。
罷免案之慘重代價
在野黨立委提出總統罷免案,行動十分草率,從未認真考量罷免案之嚴重代價。在提案中指稱「因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4條之規定,罷免之投票不得文宣動員造勢,僅在改選總統時才有社會成本問題」。罷免案若經立法院通過,即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這就等同於一個全國性的選舉,即使不得文宣造勢,也已經是選舉高度動員的狀況,由於是全國性投票,而耗費之人力、物力與時間,顯然比倒閣要多出太多,因為倒閣案在立法院通過即可,而且只需1/2而非2/3立委同意。國民黨立委說罷免案社會成本比倒閣案低真是強詞奪理。這裡還只是算舉行罷免案正式程序的成本,若考量因罷免所造成的社會對立與不安,就更大得在難以估計了。罷免案不停止,社會在短期內就會陷入極大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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