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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權謀政爭 回歸正常憲政運作】---

「罷免總統案欠缺正當性」聲明 (二)

2000.11.05



如果罷免案經全民投票成立,總統、副總統去職,國家立即面臨空前未有之危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雖然應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到時張代總統要穩定政局將更為困難,社會政治乃至經濟更為混亂。而這個混亂的時間至少也得要數月之久,因為要改選總統,則整套選舉程序,從各政黨提名、到正式登記參選、到正式投票,要花相當長的時間。選舉期間,因為在罷免之後進行,對立情勢將更嚴重,政局將更緊張。到時,連宋兩人又將兵戎相見,鬥爭之慘烈是可以預期的。推估罷免總統後的政治危急亂象真令人不寒而慄,在野立委投罷免案時顯然並沒有認真考量過。

民意反對罷免總統

提出罷免案的在野聯盟最近一再聲稱有強大民意支持,然而根據最近各媒體公布的民意調查結果,罷免並未獲多數民意支持。中國時報11月3日公布的調查結果,贊成罷免總統案者只有26%,不贊成的有57%,其中非常不贊成等有32%,就已經超過贊成的總數。明日報的線上調查,贊成者約25%,反對者有72%;中時電子報的線上調查比例是37:61;蕃薯藤的網上民調也得到40:60的結果。網路民意調查是有抽樣等問題,並不能充分代表民意,但各項網上調查有一致的結果,也透露了重要的訊息。在野黨立委本身集體興奮過度,幾乎不能冷靜面對民意,更試圖以強勢作為來帶動民意。可是在野聯盟顯然錯估了形勢。在中時的民調中也顯示贊成續建核四的民眾已從降到38%,而贊成立刻停建的已上升到35%,相差的比例已在抽樣誤差範圍內,因此連國民黨長期壟斷訓化的擁核民意也在改變中。根據客觀的民意調查結果,在野聯盟並未獲民意支持進行總統罷免,若仍舊依仗在立法院多數而強行推動罷免案,只會增加社會成本、對立與不安。在野聯盟的領袖們對於罷免案不是都說要傾聽民意嗎?既然罷免並未獲得絕大多數民意的支持,那為何還要執意推動?

強行修法行使罷免權違反正義

雖然憲法賦予立法院有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力,但憲法本身對於罷免提案權的規定相當簡單,只有基本的提案及表決人數之規定,其他都是空白,而需要法律的補充規範。本來立法院就應該配合修憲去修改相關的法律,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這次立法院在野黨為了罷免總統,有意加速修法,以便進行罷免程序。對於報載立法院進行中的修法程序以及在野黨所提出的修正案內容,我們深感不妥,謹提出以下幾項質疑,請立法院,尤其是在野黨立委,慎重考慮,並期待社會大眾繼續給予立法院適當的壓力,促其回頭是岸。

修法程序部分

一、在野黨以多數暴力修法,程序不正當:到目前為止,立法院的各在野黨根本拒絕與執政黨進行黨團協商,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以黨團協商解決法案等爭議的基本精神。如果在立法院掌握多數的政黨可以這樣根本排除少數黨而自行立法,這與過去萬年國會時代的結構性不正義又有什麼兩樣?立法院多數黨是不是已經自認是台灣人的皇帝,可以為所欲為?

二、在野黨倉促立法,充滿量身定作的權謀:憲法規定的總統罷免程序不是只用來規範陳水扁總統,以後的每位總統都會受相同的限制。而立法院的在野黨如今只為了對付陳水扁總統一人,對這幾部重要法律的修正,竟然以逕付二讀的方式,直接略過一讀程序。可以預期的,立法院在野黨在二讀審查時,也必然會進一步採取停止討論的速戰速決方式。這實在是過去國民黨威權政治的翻版,也是台灣民主政治的極大倒退。如果真要這麼做,立法院的在野黨還不如乾脆就制定一部「陳水扁罷免法」好了。

修法內容部分

一、總統罷免制度已經成為政爭工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定在任何公職人員(從立法委員到村里長)在就職1年內不得罷免;如果罷免案不成立,1年內不得再提議罷免;如果罷免案不通過,在任期內更不得再提案罷免。而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只規定該法無規定時,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是否也適用或類推適用上述期間的限制,正是立法院在修法時需要慎重考慮的。但立法院的在野黨顯然因為權力鬥爭之故,而反其道而行。如果立法院不修法填補這些法律缺漏,以求法律體系一致,那以後只要掌握立法院2/3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和總統不同黨,立法院的多數黨將隨時可以將罷免當成總統選舉的敗部復活賽來玩,間接否定總統選舉的效力。

二、正副總統同時罷免的荒謬:罷免本來就是在追究總統或副總統個人政治責任的一種程序,有過錯的才需要(也才能)進行罷免。就像彈劾或犯罪審判一樣,都必須是針對個人。例如總統假使因為個人操守而被罷免,這時總統的罷免與副總統有何關係?反之亦然。就算要同時罷免總統副總統,也應該針對兩人分別提出理由,並分別投票。如今立法院的在野黨只因為對呂副總統個人的厭惡(甚至提不出什麼罷免理由),就準備將其同時罷免,甚至要修法規定「必須」同時罷免,這簡直就是過去連坐法的翻版。總統被罷免已經是國家大事,如果副總統也必須一併被罷免,那更會牴觸憲法以副總統為備位元首的制度精神,也是無理擴大政爭範圍的舉動。

三、罷免案的審理程序不符正當程序的要求:據報載,立法院在野黨目前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時,將不對罷免理由進行任何實質討論就要直接表決。依據報載,立法院在野黨目前所提出的罷免理由大都是一些抽象的形容詞或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立委們竟然還可以不需舉證證明其罷免理由是否足以成立,就草率進行表決,只為了對付政敵,這樣的罷免程序和共產黨的街頭審判有何不同?罷免總統是如何重大的事情,竟然可以如此立法,這和抓到嫌疑犯不經審判就地槍決的野蠻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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